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5月27日)(以下统称“减持新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机构/本人就本次网下股票认购承诺如下:
1、本机构/本人承诺,本次用于网下认购平安大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平安大华中证500ETF”)的股票来源合法,属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流通且可参与竞价交易的股票,本机构/本人的网下股票换购行为符合减持新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如本次网下股票认购平安大华中证500ETF的股票涉及减持新规所规定的大股东及特定股东减持的,则本机构/本人承诺参与网下认购平安大华中证500ETF的该部分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
3、如本次网下股票认购平安大华中证500ETF的股票涉及减持新规所规定的大股东特定股东减持的,则本机构/本人承诺本次参与网下认购平安大华中证500ETF的股份数量与本机构/本人当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合并计算符合减持新规关于“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自特定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等要求。
4、本机构/本人承诺本次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平安大华中证500ETF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股份变动的监管要求,严格遵守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的承诺,并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停止交易、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5、本机构/个人承诺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带来的风险与责任与贵司无关、因本机构/个人违反上述承诺、未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给贵司造成损失由本机构/本人全额承担赔偿责任。